一、比赛名称
2023中国攀岩速度系列赛
二、比赛项目及举办地
个人:男子标准速度赛、女子标准速度赛;
团体:男子标准速度接力赛、女子标准速度接力赛;
计划在山东齐河、江苏昆山等地举办。
注:赛事计划可能会根据体育总局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比赛日期以补充通知为准。
三、运营单位
乐攀(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四、参赛单位及运动员/队资格
(一)参赛单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为单位报名参赛(以最新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信息平台为准)。
(二) 运动员:需年满14周岁(2010年1月1日前出生),以最新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单位为代表单位参赛。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运动的先天疾病。
(三)个人项目运动员资格:
1.速度系列赛首站,各参赛单位每站比赛个人项目各小项最多可报4名运动员,全国积分排名(速度项目)前10名运动员,不占本单位报名名额。
2.从第二站开始,各小项速度系列赛年度实时积分排名前10名运动员,不占本单位单站报名名额;
3.赛事举办地所在省/区/市参赛单位,每站比赛个人项目各小项可另报2名运动员。
(四)团体项目运动队资格:
1. 团体项目各参赛单位最多限报男/女子各2个运动队,每个队伍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且每站运动员组合需一致。
2.从第二站开始,各小项速度系列赛年度实时积分排名前10名运动员/队,不占本单位单站报名名额;
3.每站比赛,各参赛单位各小项最少报1个运动队参赛;
五、参赛报名
各参赛单位须请将填写好报名表盖章扫描即电子版报名表发送邮件至cma_climbing@163.com。
联系人:丁丹丹
电话:010-8718297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430室
六、比赛办法
(一)个人项目:根据国际攀联最新比赛规则将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取前16名进入决赛。
(二)团体项目:根据国际攀联最新比赛规则将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取前16队进入决赛。
七、比赛规则
参照国际攀联最新比赛规则,由中国登山协会制定。
八、积分排名办法
(一)运动员/队和参赛单位积分排名
每站比赛结束后,各小项运动员/队将获得“中国攀岩速度系列赛”积分。根据各小项运动员/队积分情况计算各参赛单位团体积分。运动员/队和参赛单位积分排名将在“攀岩中国”网站实时公布。各小项积分计算方法如下:
(二)运动员/队和参赛单位年度总积分排名
1.年度总积分排名
运动员个人项目年度总积分排名:取N-1站(如站数小于等于3,则取全部站)积分计算运动员年度总积分排名。
运动队团体项目年度总积分排名:取N-1站(如站数小于等于3,则取全部站)积分计算运动队年度总积分排名。
2.参赛单位年度总积分排名
每站比赛,各参赛单位取每个小项中所获的3个最高积分相加,计算参赛单位积分。所有站的积分相加,计算参赛单位年度总积分排名。
九、名次录取和奖励办法
个人项目:各小项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前八名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
团体项目:各小项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前四名颁发奖金,前八名颁发获奖证书。
运动员/队年度总积分排名前三名颁发冠、亚、季军奖杯;参赛单位年度总积分排名前三名颁发冠、亚、季军奖杯。
十、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可根据2023中国攀岩速度系列赛年度排名进行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
十一、食宿交通
交通费: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官员的交通费自理;中国登山协会指派的裁判员及工作人员交通费由大会报销。
食宿费: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官员食宿自理;中国登山协会指派的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食宿由大会统一安排。
十二、比赛场地及器材
比赛场地和技术装备由大会提供,运动员的攀岩鞋、安全带及镁粉袋等个人装备自带。
十三、参赛服装
各参赛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套比赛服装,比赛服装设计标准应符合《2023中国攀岩联赛参赛服装要求》的有关规定。
十四、技术代表、裁判员及定线员
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定线员及工作人员由中国登山协会选派。以上人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者,不予安排工作,费用自理。
十五、竞赛纪律
竞赛委员会须严格执行《裁判员守则》《攀岩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攀岩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竞赛规程。全体裁判员、定线员、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官员须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犯者经查实,将由竞赛赛风赛纪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参赛运动员无故弃权、检录后未到赛区者,故意延误比赛及比赛罢赛者,将视情节给予黄牌或红牌,并处通报批评、禁赛等处罚。
十六、保险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报到确认时提交保单。
十七、反兴奋剂检查
比赛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和《登山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反兴奋剂检查。
十八、网络视频直播
比赛期间,将在“攀岩中国”网站提供网络视频直播。
十九、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