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登山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和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 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 促进全民健身。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行业规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协调、指导和促进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和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和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以及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难度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运动成绩;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及资格认证;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定来华登山队攀登纪录,向其颁发“登顶证明书”和“登高证明书”;协助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研制和开发,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的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 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2.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相关运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培训、比赛;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单位会员有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在不损害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司库;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 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0 月 14 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