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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攀岩联赛注册管理办法(2023修订)

2024-01-15 15:11 中国登山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攀岩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发展的需要, 保证正常的竞赛秩序,维护联赛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联赛参与者进行注册管理和提供服务,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和中国登山协会颁布的《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登山字〔2010〕234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赛单位,是指参加联赛的单位,包括俱乐部和省级专业队两种形式;所称注册单位,是指参赛单位的主体单位,如××运动管理中心、××协会;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办法以自愿、公开、合法、有序为基本原则,尊重攀岩运动项目发展规律和特点,考虑联赛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主张和权益,力求人才布局合理、均衡,促进联赛有序进行。

第二章 参赛单位注册

  第四条 凡参加联赛的单位,必须以俱乐部或共建集训队为形式,每年于注册期内在联赛官网“攀岩中国.com"(www.climbingchina.net)进行首次注册或年度确认。参赛单位若未在注册期内办理首次注册或年度确认,则失去参赛资格(参赛资格自动终止)。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的参赛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赛单位的首次注册

  参赛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应递交《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参赛单位的年度确认

  是指参赛单位在注册省份、注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于注册期内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申请确认时应递交《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年度确认申请表》(附件2)。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只能注册或年度确认不超过两支参赛单位,以所在省区市体育局盖章为准。已有共建集训队的省区市,只能注册或年度确认另外一支俱乐部。

  第八条 参赛单位名称

  (一)以俱乐部注册:名称构成应依次包含:地名(省、直辖市、自治区)+城市名(可空缺)+冠名赞助商名(仅限一家企业,最多不超过4个字;可空缺)+攀岩俱乐部。简称(最多不超过8个字):地名+城市名+冠名赞助商名。

  (二)以省级专业队(共建集训队)注册:名称构成应依次包含:地名(省、直辖市、自治区)+城市名(可以空缺)+冠名赞助商名(仅限一家企业,最多不超过4个字;可以空缺)+攀岩队。简称(最多不超过8个字):地名+城市名+冠名赞助商名。(注:重庆及贵州两地省级专业队仍以共建国家集训队形式参赛,队伍名称分别为“国家攀岩集训队重庆XX组”及“国家攀岩集训队贵州XX组”)

  第九条 参赛单位标识

  (一)参赛单位标识应是参赛单位特征及文化体现;

  (二)参赛单位标识中的文字及图案不得含有企业标识、参赛单位赞助商名称及冠名赞助商名称;

  (三)参赛单位的标识应由参赛单位自行设计制作,但在正式使用前报经中国登山协会审核批准;

  (四)中国登山协会在宣传、推广、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中拥有参赛单位标识的使用权;

  (五)参赛单位在所有赛事中使用的名称和(或)标识,必须以在联赛注册的为准;

  (六)参赛单位需要更改名称和(或)标识的,必须重新报批。参赛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或同一赛季内,不得再次申请更改或更换参赛单位名称和(或)标识。

第三章 运动员注册

  第十条 凡参加联赛的运动员,必须由注册单位于每年的注册期内在联赛官网“攀岩中国.com"(www.climbingchina.net)进行首次注册或年度确认。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的参赛运动员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台湾地区的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通过参赛单位注册参加联赛。

  第十一条 运动员的首次注册

  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是指未参加过联赛的运动员及参加过联赛的运动员以转会或符合规定的自主名义签约新注册单位时, 须由注册单位递交《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首次注册表》(附件3)、《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附件4)以及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照2张,转会运动员还需提交《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交流协议》(附件5),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运动员年度确认

  是指已经参加过联赛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由注册单位进行的下一年度的确认。注册单位申请确认时应递交《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年度确认表》(附件6)。

  注册单位未在注册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运动员与该注册单位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备案,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运动员年龄以年份为计算单位;参赛年龄不得低于14岁。

  第十四条 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5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五条 各参赛单位每年度注册的运动员(含年度确认的运动员)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

  第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依照注册程序和管理办法,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 并颁发运动员参赛证。参赛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注册年度内有效。

  第十七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对其有且仅有一次注册优先权,优先权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注册期及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在每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站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为其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提前解约,双方需签订解约协议。由注册单位向中国登山协会递交《中国攀岩联赛放弃注册权证明》(附件7),并在攀岩中国平台予以注销注册信息。

第四章 运动员交流

  第二十一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相关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交流协议》,在年度注册期内,可转会或短期交流至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转会到新注册单位须满一年,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各注册单位运动员的交流,须经所在省、区、市体育局同意,由中国登山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参赛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内地与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攀岩运动的交流,中国香港攀山及攀登总会和中国澳门攀山总会可各派一支参赛单位参加联赛。参赛单位每年在注册期内提交参赛报名表即可,无需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参赛单位名称及标识可参考本办法第八、九两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参赛单位参赛运动员的户籍只能为本特别行政区,年龄不得低于14岁。

第六章 注册和年度确认时间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单位与参赛运动员的注册期和(或)年度确认期。因特殊原因,注册期日期需更改的情况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参赛单位注销是指参赛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依照程序自行申请退出联赛注销,或未按相关规定如期完成年度确认而被视为自动放弃联赛注册,或者因严重违规而被中国登山协会撤销联赛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 参赛单位申请注销时,必须提交《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注销申请表》(附件8)。参赛单位注销前需履行其与所属运动员代表资格相关协议;参赛单位注销经审批同意后,其所属运动员恢复自由身份。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退役、分配,其注册单位应在注册期内向中国登山协会申报注销。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通过涂改、伪造、诈骗等手段骗取注册和参赛的单位、运动员,一经查实,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国攀岩联赛注册的参赛单位、注册单位、参赛运动员未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同意,不准私自参加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联赛。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受到停赛、禁赛乃至取消其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九章 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十五条 联赛参与者发生合同、注册、交流等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协调或裁决;涉及合同等争议的也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 联赛参与者若对中国登山协会注册或不予注册存在疑问,可在相关决定或处罚做出后十五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中国登山协会已经做出的决定依然有效。中国登山协会复核后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7日更新,新版自颁布日起执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只针对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及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登山协会。

附件:

  1、《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首次注册申请表》

  2、《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年度确认申请表》

  3、《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首次注册表》

  4、《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5、《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交流协议》

  6、《中国攀岩联赛运动员年度确认表》

  7、《中国攀岩联赛放弃注册权证明》

  8、《中国攀岩联赛参赛单位注销申请表》